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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88号,88号文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既然符合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 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下称“财税〔2009〕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国税发〔2009〕88号文”)等政策规定中。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法律渊源。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损失包括的范围,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实施条例》对“其他损失”的解释是:“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防止前面列举的不全面,因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态多样,变化多端,纯粹的列举可能无法穷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损失类别。增加这个兜底条款,意在表明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
3.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57号文件。它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该通知的规范对象是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的,但通知没有对“其他损失”的定义、扣除等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也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财税〔2009〕57号文件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尤其是程序性问题做了明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显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所指的资产损失,是不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的。
有观点认为,既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范的只是文件明确列举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范对象。既然如此,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为由判定无形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明显不当。
现行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税〔2009〕57号文件。根据这些税收规定及精神,无形资产损失作为其他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关于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还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并非所有的无形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是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的运用,即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无形资产,其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因此,企业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3.在实务中,企业要就无形资产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根据现行税收规定,无形资产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税务处理的具体程序,税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体是指哪些,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等等。这些都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沟通,以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税收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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