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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间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未发布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属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与同区位所调换房屋相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结算。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非住宅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被拆迁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拆迁人房屋抵押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应当提供不少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房或者周转过渡房。
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具有合法产权、户型多样、符合国家住宅房屋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提供的周转过渡房应当安全、适用并具备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未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该单位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18个月。
(二)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过渡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搬迁结束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的期限。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过渡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除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单位,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逾期6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增加150%;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20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逾期1年以下的付给100%;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付给15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
由于房屋拆迁单位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先行支付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以向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追偿。
第四十一条 周转过渡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过渡房。逾期不腾退周转过渡房的,周转过渡房使用人应当向周转过渡房提供人支付双倍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公有房屋租金标准计算。
第四十二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以及设施不能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分体式空调器、独户水电表拆除或者迁移,以及安装有管道燃气的,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所需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相应补偿;安置房已有上述设施的,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报南昌讯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左阳天报道:记者9日获悉,《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日前下发,该规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顶部造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设计进行了规范,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南昌市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楼顶应设置直升机救助设施。
城市重点地段超高层建筑应符合管控要求
为规范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南昌市有关部门印发了《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顶部造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设计进行了规范。《规定》明确,超高层建筑的高度应合理确定,位于临江、临湖、临山、景区、广场、机场等城市重点地段的超高层建筑,应符合该地段的规划管控要求。
南昌这些地方在建直升机停机坪
《规定》明确,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250米及以下的超高层建筑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2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据了解,包括南昌商联中心等多幢2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已建设了直升机停机坪,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新城分院也在建设地面直升机停机坪。
超高层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超高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超高层建筑相邻城市道路,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宽度进行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5米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主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退距应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再增加5米;超高层建筑相邻城市绿地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相邻河道的,退让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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